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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日日旺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地下1樓
地下1樓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0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戶籍謄本、公司抄錄費用新台幣22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9,140第一審送達費 500合 計 9,65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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