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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請人
立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芊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曾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15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8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業經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裁定、提存書、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函等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查聲請人前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為3,468,106元,嗣雙方經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之金額亦為上列之金額,而該調解書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核定在案,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有聲請人提出之南投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函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無庸再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之必要,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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