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5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勝鋒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勝鋒鐘錶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勝鋒鐘錶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閱97年度司字第1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3月31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