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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5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5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凱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玆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通知書,致其無法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個月。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97年9月23日起展延至98年3月22日止。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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