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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9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9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皓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皓威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97年4月1日就任。茲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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