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87號
- 聲請人
- 江豐錦即合利太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合利太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合利太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利太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利太公司)之清算人,因經濟不景氣,該公司尚有2筆土地仍無法出售,以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於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34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5月1日經合利太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同年月9日同意就任,同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卷(本院96年度司字第128號)查明無誤,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原應於96年5月9日就任後6個月內,即96年11月8日前完結清算。不能完結清算者,應於限期內聲請本院展期,如准予展期6個月,應於97年5月8日完結清算,如不能完結者,仍應於限期內聲請本院展期,再經准予展期6個月,應於97年11月8日完結清算。茲因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後,即未曾聲請本院展期,遲至97年10月9日始為本件之聲請,迄前述97年11月8日完結清算期限僅距1個月,聲請人陳報因公司尚有2筆土地仍無法出售,以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故僅延展清算至97年11月8日,對聲請人並無實益,故准許展期至98年5月8日止完結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