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請人
新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雨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相對人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叁元、相對人乙○○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相對人雨新營造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壹元。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分之4、乙○○負擔7分之1、雨新營造有限公司負擔7分之2。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10元(即本件裁判費7,7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並依上開比例確定為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所陳報之其餘裁判費、執行費、規費,分屬本件訴訟繫屬前、訴訟終結後所發生,並非本件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