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新建大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雨新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相對人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叁元、相對人乙○○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相對人雨新營造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壹元。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分之4、乙○○負擔7分之1、雨新營造有限公司負擔7分之2。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10元(即本件裁判費7,7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並依上開比例確定為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所陳報之其餘裁判費、執行費、規費,分屬本件訴訟繫屬前、訴訟終結後所發生,並非本件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