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68號聲 請 人 甲○○即金像影音光 相 對 人 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即金像影音光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