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凱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智字第3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7,476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該訴訟中分擔繳納之鑑定費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