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03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甲○○。
聲請費用由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97年12月9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原清算人辭職書、清算人接任同意書、本院民事庭函及97年度聲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司字第303號、93年度司字第118號、97年度聲字第2476號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