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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0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06號

受 罰 人 印速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上列受罰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罰人印速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聲請人乙○○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受罰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3日選派陳惠郁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檢查人通知受罰人於98年6 月18日進行檢查,惟相對人拒絕提供資料;檢查人乃於98年7月8日通知相對人於98年7月16日、17日檢查,仍為受罰人拒絕;98年月間再通知受罰人檢查,受罰人仍拒絕檢查人檢查等情,有檢查人98年9月21日覆函一份,在卷可稽,受罰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拒絕之行為,爰依上開公司法第245 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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