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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請人
竑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5,751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石 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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