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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6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長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長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長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8月22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當日同意就任,另於96年9月10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6年度司字第255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8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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