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台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谷內司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李益如即東峰商行
樓
甲○○ 台中縣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九十六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