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46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 送達代收人
- 王錞熙
- 相對人
- 和昇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睿騏即黃稚修
- 相對人
- 尤佳珊即尤佳馨
- 相對人
- 黃水涼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9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存第159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