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請人
幼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七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76年度全一字第95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3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76年度存字第10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且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本院確定證明書、撤銷假扣押裁定、除去查封通知、提存書,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送達證明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