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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竑康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合 計 21,15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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