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5號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案號: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 │ │├──────┼──────────┼────────┤│合 計 │34,8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