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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案號: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            │                │
├──────┼──────────┼────────┤
│合      計  │34,85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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