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案號: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 │ │ ├──────┼──────────┼────────┤ │合 計 │34,85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