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聖烽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6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及甲○○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丁○○負擔7%、楊士德負擔36%,餘由甲○○負擔。惟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楊士德各負擔45%、其餘由丁○○負擔,有該等判決書附於該事件卷內,經本院調閱查明屬實。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相關費用(含執行費、地政規費、複丈費等),並非本件訴訟費用,併予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費 用 │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1,098元 │聲請人預納 │ ├───────┼────────────┼───────┤ │公司抄錄費 │ 100元 │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謄本費 │ 4,330元 │聲請人預納 │ │ │(4,250元+80元=4,330) │ │ ├───────┼────────────┼───────┤ │第二審裁判費等│ 7,440元 │相對人預納 │ ├───────┼────────────┴───────┤ │合 計 │ 22,968元 │ │ ├───────┼────────────────────┤ │ │應給付聲請人 │ 15,528元(22,968元-7,440元=15,528元)│ │ │之訴訟費用額 │ │ │ └───────┴────────────────────┘ 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 │姓 名│ 金額:新台幣 │應負擔比例 │ │ │(元以下4捨5入) │ │ ├───────────┼─────────┼──────┤ │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7,764元 │ 50% │ ├───────────┼─────────┼──────┤ │丁○○ │ 1,087元 │ 7% │ │ │ │ │ ├───────────┼─────────┼──────┤ │楊士德 │ 5,590元 │ 36% │ │ │ │ │ ├───────────┼─────────┼──────┤ │甲○○ │ 1,087元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