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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
聖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6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及甲○○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丁○○負擔7%、楊士德負擔36%,餘由甲○○負擔。惟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楊士德各負擔45%、其餘由丁○○負擔,有該等判決書附於該事件卷內,經本院調閱查明屬實。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相關費用(含執行費、地政規費、複丈費等),並非本件訴訟費用,併予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0~T4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費 用   │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1,098元             │聲請人預納    │
├───────┼────────────┼───────┤
│公司抄錄費    │      100元             │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謄本費  │    4,330元             │聲請人預納    │
│              │(4,250元+80元=4,330)  │              │
├───────┼────────────┼───────┤
│第二審裁判費等│    7,440元             │相對人預納    │
├───────┼────────────┴───────┤
│合        計  │   22,968元                             │                  │
├───────┼────────────────────┤                  │
│應給付聲請人  │   15,528元(22,968元-7,440元=15,528元)│                  │
│之訴訟費用額  │                                        │                  │
└───────┴────────────────────┘
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
│姓         名│  金額:新台幣    │應負擔比例  │
│                      │(元以下4捨5入)  │            │
├───────────┼─────────┼──────┤
│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7,764元      │   50%      │
├───────────┼─────────┼──────┤
│丁○○                │     1,087元      │    7%      │
│                      │                  │            │
├───────────┼─────────┼──────┤
│楊士德                │   5,590元      │   36%      │
│                      │                  │            │
├───────────┼─────────┼──────┤
│甲○○                │     1,087元      │    7%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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