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暢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原告暢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聲明金額為新台幣902,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第二項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二項合計新台幣12,910元;原告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