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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告
暢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原告暢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聲明金額為新台幣902,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第二項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二項合計新台幣12,910元;原告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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