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王邁揚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益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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