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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王邁揚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益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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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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