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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涂秀玲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鑫隆工業社
  • 被告
    繆淑君即億陽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鑫隆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繆淑君即億陽企業社 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 12號 兆陽工業有限公司 1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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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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