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鑫隆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繆淑君即億陽企業社 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 12號 兆陽工業有限公司 1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