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益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