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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告
甜水胡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薡茶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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