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26號
- 原告
- 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聰敏即長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聰敏即長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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