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71號
- 原告
- 臺灣省臺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友森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容明
當事人間酌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原告臺灣省台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部分核
定為新臺幣1,952,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
原告友森汽車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570,2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