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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1號

酌減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告
臺灣省臺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友森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明

當事人間酌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原告臺灣省台中市私立西苑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部分核

定為新臺幣1,952,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

原告友森汽車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570,2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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