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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4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43號

聲請人
川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7,780,5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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