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43號聲 請 人 川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吳光陸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7,780,5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