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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告
皇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甲○○、丙○○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甲○○、丙○○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即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分別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合計新台幣2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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