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65號
- 原告
- 皇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訴請被告甲○○、丙○○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甲○○、丙○○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即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分別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合計新台幣2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