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誠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佲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72,383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78,7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7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