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