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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3號

移轉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告
丙○○
被告
慈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丁○○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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