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慈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甲○○
丁○○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3號
甲○○
丁○○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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