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9號
- 聲請人
- 樺興木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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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
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本件聲請人陳明
其存貨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16,526元,資產設備價值為54萬
元,故本院核定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1,056,526元,
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