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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9號

聲請人
樺興木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

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本件聲請人陳明

其存貨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16,526元,資產設備價值為54萬

元,故本院核定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1,056,526元,

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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