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75號
- 原告
- 大葉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0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1,07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