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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告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各核定為新台幣1,650, 000元(聲明一、被告不得持有或以行銷為目的使用屬於原告之營業秘密部分,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1, 650,000元);新台幣3, 980,112元(聲明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980,112元部分),合計為新台幣5, 630,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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