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克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恒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45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