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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毓秀

  • 當事人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指定送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3,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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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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