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指定送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3,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