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7年10月31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 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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