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1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6,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