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告
楊淑春即佳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登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03,5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