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楊淑春即佳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3,5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