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龍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37, 850元(計算式:150平方公尺×30,919元/平方公尺= 4,637,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6,9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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