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毓秀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穎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穎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指定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之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之賣出匯率32.662核定為新台幣2,138,710元(65,480.06×32.662≒2,138,71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1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21,1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楊賀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