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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0號

給付車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彰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車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陳報原告請求給付車牌所得受之利益,併提出相關證據為憑),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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