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彰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給付車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陳報原告請求給付車牌所得受之利益,併提出相關證據為憑),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