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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告
茂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恩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48,81

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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