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茂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恩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48,81
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1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