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