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甲○○ 住台中市
送達代收人
張究安律師

           住台中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萬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