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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甲○○  住台中市 送達代收人 張究安律師 住台中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萬 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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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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