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甲○○ 住台中市 送達代收人 張究安律師 住台中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萬 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