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金高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672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