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處理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岡聯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處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6,50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