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0號
- 原告
- 鑫廣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3,318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5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