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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告
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貝威爾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7,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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