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台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9, 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何惠文